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41-2014 建标库

9.3      

9.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由于液化对地基安全有非常严重的危害,因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4.3.2条(强制性条文)规定: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50267-97第5.3.1条规定:对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应进行液化判别及其危害性计算。对于液化判别深度,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和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5074-2006均规定为地面以下20m范围。与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作为最高抗震等级的建(构)筑物,液化判别理应有着比一般工民建更高的要求,因此本条规定,只要与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地面以下存在饱和砂土和粉土就要进行液化判别,而不管场地基本烈度是几度,并且液化判别深度为地面以下20m。基于上述理由,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9.3.2  饱和黄土也可能液化,饱和砾石和饱和卵石也有液化现象,但目前相关研究还不够充分,其液化判别方法缺乏震例的检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对此也没有规定。考虑到与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的重要性,故而规定进行专门评估,程度词用“宜”。

9.3.3  本条规定了与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场地饱和砂土和粉土的液化判别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