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水文地质
11.1 一般规定
11.1.1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各勘察阶段要求进行水位观测以及注水、抽水、压水等水文地质试验工作;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11.1.2 初可研阶段水文地质调查,应根据厂址所在的水文地质环境确定调查范围,可从厂址区外延到厂址附近周边,宜与工程地质测绘范围相同。调查方法应以搜集资料为主,辅以现场调查。应结合工程地质测绘和工程地质钻孔,初步了解厂址所在水文地质单元地下水水位、补给、径流、排泄特征、地下水类型及富水性,以及地下水开采状况,初步评价厂址所在的水文地质单元基本特征和水文地质条件。应调查厂址附近范围地下水的使用现状和规划利用情况。
11.1.3 可行性研究阶段水文地质调查应包括厂址区和厂址附近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址区水文地质调查范围和比例尺宜与厂址区工程地质测绘一致;厂址附近范围水文地质调查应涵盖以厂址为中心半径5km范围,比例尺宜采用1:25000;
2 应搜集厂址区及厂址附近范围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
3 厂址区应布置不少于2条通过核岛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厂址附近范围应布置1条通过厂址区的水文地质剖面;
4 应查明厂址及厂址附近范围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分布规律,地下水类型、流速、流向,地下水水位及变化幅度,地表水及地下水水化学特征;
5 应查明厂址及厂址附近范围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地下水排至地表水体的主要排泄点,地表水与地下水水力联系;
6 应查明厂址及与厂址有关联的水文地质单元基本特征、场地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赋存和渗流状态的影响,提供水文地质参数;
7 应进一步调查厂址附近范围地下水利用现状及规划资料;
8 应评价核电厂建设对地下水的可能影响。
11.1.4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评价水文地质条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