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边坡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核电厂人工边坡应分为核安全相关边坡和常规边坡。
10.1.2 核安全相关边坡应为边坡坡脚外小于1.4倍边坡高度范围,或坡脚外50m范围内存在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的边坡,及其他可能对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安全产生影响的边坡。
10.1.3 常规边坡应为核电厂厂区及周边除核安全相关边坡以外的边坡。其中边坡高度大于30m的岩质边坡和高度大于15m的土质边坡应为大型常规边坡。
10.1.4 核电厂边坡勘察宜划分为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三个阶段。
10.1.5 核安全相关边坡和大型常规边坡应进行专门的岩土工程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