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专门岩土工程勘察
9.1 断 裂
9.1.1 厂址存在断裂时,应进行断裂勘察,查明断裂的位置、规模和性质,分析断裂活动性,评价断裂对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影响。
9.1.2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通过工程地质测绘、井探、槽探和必要的工程物探、钻探,查明地面出露断裂的位置、规模和性质,根据本阶段的地震地质调查结果,确认断裂的活动性。对于非能动断层,应初步评价断裂对地基的影响。
9.1.3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井探、槽探、工程物探和必要的钻探,并应查明断裂的位置、规模和性质;对新发现的断裂尚应根据本阶段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认断裂的活动性。对可能通过核岛、常规岛和其他与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场地的非能动断层,宜查明断裂的主要工程特性指标,评价断裂对场地和地基的影响,必要时应提出避让的建议。
9.1.4 设计阶段应进行钻探、工程物探和必要的井探、槽探,应查明断裂的位置、规模和性质,对新发现的断裂尚应查明活动性。对通过核岛、常规岛和其他与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场地的非能动断层,应采用原位测试、室内试验方法,测定密度、波速、模量、抗剪强度等主要物理力学指标,应评价断裂对场地和地基的影响,并应提出处理方案的建议,场地条件许可时应提出避让的建议。
9.1.5 厂坪开挖整平后,对开挖揭露的断裂应进行地质编录,辅以必要的钻探和工程物探,查明断裂的分布、产状、规模、性质、破碎带宽度、围岩特征等,编录比例尺宜为1:100~1:500;对新发现的断裂尚应查明活动性。对通过核岛、常规岛和其他与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场地的非能动断层,应评价其对场地和地基的影响,并应提出处理方案的建议,场地条件许可时应提出避让的建议。
9.1.6 建筑物基坑开挖后,应检查上覆地层中的断裂是否延伸到地基,并应查明是否存在新的断裂。对于新发现的断裂,应查明规模、分布和活动性。对通过核岛、常规岛和其他与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地基的非能动断层,应进行勘察,并应评价断裂对地基的影响、提出处理方案的建议。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开挖揭露的断裂应进行地质编录,编录比例尺宜为1:50~1:200,结合井探、槽探和典型剖面研究,查明断裂的平面分布和产状、断距、断层物质或软弱夹层的性质、结构、胶结状态、风化程度、破碎带宽度、围岩特征等;
2 应采用钻探、工程物探等方法查明断裂的空间分布;
3 对于具有一定宽度的破碎带,应采用波速测试测定波速,提供动剪切模量、动弹性模量、动泊松比、阻尼比等参数;根据评价需要和破碎带特征,可采用动力触探、载荷试验、现场剪切试验等原位测试方法和密度试验、剪切试验等室内试验方法,提供破碎带的密度、模量、抗剪强度等物理力学指标和承载力;
4 必要时,勘察范围应扩大至场地开挖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