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水工构筑物
8.1 一般规定
8.1.1 核电厂水工构筑物勘察宜按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初步设计阶段勘察、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和工程建造阶段勘察进行。各勘察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深度,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水工构筑物工程建造阶段勘察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8.1.2 勘察工作内容、方法和工作量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 建(构)筑物安全等级、工程规模及结构特点等,应重点考虑水工构筑物与核安全的相关性;
2 场地岩土工程条件的复杂程度及研究程度;
3 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4 当地类似的工程建设经验。
8.1.3 核电厂水工构筑物应根据与核安全的相关性,划分为核安全相关水工构筑物和常规水工构筑物。
8.1.4 核安全相关水工构筑物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第8.7节相应条款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间距应取本规范第8.2节~第8.7节中相应规定的较小值,勘探孔深度应取较大值。
2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应进行单孔波速测试,必要时可布置跨孔法测试。应至少有1个波速测试孔进入中等风化基岩或剪切波速大于700m/s的地层3m。
3 对土质地基应通过室内试验提供土的动态力学参数。
4 岩石室内试验应提供静态和动态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