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勘察工作技术要求
7.2.1 应对核岛、常规岛、安全厂用水泵房、安全厂用水管廊基坑、安全厂用水取排水隧洞、核安全相关边坡和大型常规人工边坡等进行地质编录;宜对主厂区正挖地坪进行地质编录;应对其他建(构)筑物基坑进行验槽。
7.2.2 主厂区正挖地坪编录比例尺宜采用1:500~1:1000;基坑负挖地质编录比例尺宜采用1:100~1:200。
7.2.3 地质编录应以直观观测为主,需要时可采用回弹仪、点荷载试验、轻型动力触探等简易仪器与方法作为补充。地质编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对施工揭露的地层岩性、岩体风化程度、地质构造、岩体结构面、地下水状况进行编录,必要时拍摄照片或录像;
2 施工揭露的地质条件应与前期勘察成果相对比,确认设计条件;
3 应依据编录结果,进一步评价地基、基坑边坡、隧洞、人工边坡的稳定性;
4 应对施工中发现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补充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建议。
7.2.4 基坑验槽应以直观观测为主,对非岩石地基可采用轻型动力触探或其他简易机具进行检验。验槽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岩土分布、性质、地下水情况;
2 地基条件与前期勘察成果的对比,确认设计条件;
3 对施工中发现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补充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建议;
4 必要时拍摄照片或录像。
7.2.5 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在建造期间应进行监测,常规建筑物宜根据场地条件、岩土特点、建筑物重要性等来确定是否开展监测工作。建(构)筑物的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可包括支护结构应力应变、坑壁变形、基坑周边的地面变形、对邻近工程和地下设施的影响、地下水位、地下水渗漏、深基坑开挖引起的基底回弹或隆起监测等;
2 建筑物变形监测应包括沉降、水平位移、倾斜的监测;
3 边坡监测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4 隧洞监测内容可包括洞壁的应力应变、支护结构的应力应变、地下水情况、对邻近工程和地下设施的影响监测等;
5 堤、坝的变形监测应包括沉降和水平位移监测。
7.2.6 大面积填方工程应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宜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土体变形、孔隙水压力监测和地面沉降的长期观测。
7.2.7 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地下水的监测根据需要开展,监测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