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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没有:作规定的及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其条例执行】;,国务:院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人民政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2003年公布的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同时废止 ! :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