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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 】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 《。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 第】五,。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