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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 》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 :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 第】五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