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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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
【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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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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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
》。。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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