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地震动及地震响应监测
4.6.1 下列结构,应进行地震响应监测:
1 设防烈度为7、8、9度时,高度分别超过160m、120m、80m的大型公共建筑;
2 特别重要的特大桥;
3 设计文件要求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结构。
4.6.2 监测参数主要为地震动及地震响应加速度,也可按工程要求监测力及位移等其他参数。
4.6.3 结构地震动及地震响应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系统类型、测点布置、仪器的技术指标、监测设备安装和管理维护的要求;
2 测点应根据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和结构重要性、结构类型和地形地质条件进行布置;
3 可结合风、撞击、交通等振动响应统筹布置监测系统,并应与震害检查设施结合;
4 测点布置应能反映地震动及上部结构地震响应;
5 监测设备主要技术指标可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