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振动监测
4.5.1 振动监测应包括振动响应监测和振动激励监测,监测参数可为加速度、速度、位移及应变。
4.5.2 振动监测的方法可分为相对测量法和绝对测量法。
4.5.3 相对测量法监测结构振动位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中应设置有一个相对于被测工程结构的固定参考点;
2 被监测对象上应牢固地设置有靶、反光镜等测点标志;
3 测量仪器可选择自动跟踪的全站仪、激光测振仪、图像识别仪。
4.5.4 绝对测量法宜采用惯性式传感器,以空间不动点为参考坐标,可测量工程结构的绝对振动位移、速度和加速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速度量测可选用力平衡加速度传感器、电动速度摆加速度传感器、ICP型压电加速度传感器、压阻加速度传感器;速度量测可选用电动位移摆速度传感器,也可通过加速度传感器输出于信号放大器中进行积分获得速度值;位移测量可选用电动位移摆速度传感器输出于信号放大器中进行积分获得位移值;
2 结构在振动荷载作用下产生的振动位移、速度和加速度,应测定一定时间段内的时间历程。
4.5.5 振动监测前,宜进行结构动力特性测试。
4.5.6 动态响应监测时,测点应选在工程结构振动敏感处;当进行动力特性分析时,振动测点宜布置在需识别的振型关键点上,且宜覆盖结构整体,也可根据需求对结构局部增加测点;测点布置数量较多时,可进行优化布置。
4.5.7 振动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不同结构形式及监测目的选择相应采样频率;
2 应根据监测参数选择滤波器;
3 应选择合适的窗函数对数据进行处理。
4.5.8 动应变监测设备量程不应低于量测估计值的2倍~3倍,监测设备的分辨率应满足最小应变值的量测要求,确保较高的信噪比。振动位移、速度及加速度监测的精度应根据振动频率及幅度、监测目的等因素确定。
4.5.9 动应变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应变监测可选用电阻应变计或光纤类应变计;
2 动态监测设备使用前应进行静态校准。监测较高频率的动态应变时,宜增加动态校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