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依据。
第四条 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以及能源、交通、水利、海洋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