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监测、控制与计量
4.5.1 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使用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系统功能及监测控制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5.2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燃料的消耗量;
2 制冷机的耗电量;
3 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 补水量。
4.5.3 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时,不同使用单位或区域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4.5.4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4.5.5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进行水泵与阀门等设备连锁控制;
2 供水温度应能根据室外温度进行调节;
3 供水流量应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调节;
4 宜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水泵台数和转速的控制;
5 应能根据需求供热量调节锅炉的投运台数和投入燃料量。
4.5.6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
4.5.7 冷热源机房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进行冷水(热泵)机组、水泵、阀门、冷却塔等设备的顺序启停和连锁控制;
2 应能进行冷水机组的台数控制,宜采用冷量优化控制方式;
3 应能进行水泵的台数控制,宜采用流量优化控制方式;
4 二级泵应能进行自动变速控制,宜根据管道压差控制转速,且压差宜能优化调节;
5 应能进行冷却塔风机的台数控制,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进行变速控制;
6 应能进行冷却塔的自动排污控制;
7 宜能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末端需求进行供水温度的优化调节;
8 宜能按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设备的轮换使用;
9 冷热源主机设备3台以上的,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当采用群控方式时,控制系统应与冷水机组自带控制单元建立通信连接。
4.5.8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进行风机、风阀和水阀的启停连锁控制;
2 应能按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启停时间进行优化调整;
3 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应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 过渡季宜采用加大新风比的控制方式;
5 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优化调节室内温度设定值;
6 全新风系统送风末端宜采用设置人离延时关闭控制方式。
4.5.9 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水阀和风速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宜设置常闭式电动通断阀。公共区域风机盘管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室内温度设定值范围进行限制;
2 应能按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启停时间进行优化调整。
4.5.10 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根据房间温度控制通风设备运行台数或转速。
4.5.11 地下停车库风机宜采用多台并联方式或设置风机调速装置,并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一氧化碳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4.5.12 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置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表、服务区域是否有人等模式控制设备启停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