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弃渣场设计
12.2.2 本条第2款弃渣场选址是弃渣场设计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生产建设项目中因弃渣场选址不当而导致渣场失稳垮塌、发生滑坡、引发泥石流等事故多有发生,已引起各方高度关注。因渣场事故对周边基础设施或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危害和损失,为规避弃渣场失稳造成的次生危害和影响,将本款列为强制性条款。
12.2.3 本条给出了弃渣堆置的有关要求。
(1)松散系数参考了《有色冶金企业总图运输设计参考资料》(冶金工业出版社,1981)中的相关数据,按初始松散系数除以沉降系数,并结合水利工程施工中的相关数据确定。弃渣场沉降系数Kc参考值见表3,岩土初始松散系数见表4。
表3 弃渣场沉降系数Kc参考值
表4 岩土初始松散系数
(2)各类弃渣的堆置自然安息角与含水量有一定关系,含水量大,自然安息角小。表12.2.3-3提供了弃渣堆置自然安息角的参考数据。自然安息角或安息角为散料在堆放时能够保持自然稳定状态的最大角度(单边对地面的角度),而不是设计所要求的稳定角度,设计边坡角度不大于自然安息角/安全系数,并考虑使用期顶部可能荷载、水浸等因素可能对自然安息角的影响,安全系数根据弃渣场级别和稳定计算方法选取表5.7.4-1和表5.7.4-2中正常运用工况时的安全系数。
(3)影响弃渣场堆渣高度和各台阶高度的因素较多,其中场址原地表坡度和地基承载力为主要因素。干旱、半干旱地区,台阶高度取大值;湿润、半湿润地区,台阶高度取小值。若采用多台阶弃渣,原则上要控制第一台阶高度不超过15m~20m为宜;当地基为倾斜的砂质土时,第一台阶高度不应大于10m。
12.2.5 本条说明如下:
2 弃渣场无渗流主要是指地下水较深,弃渣后渣体内无水;稳定渗流是指渣体内存在稳定的地下水流或渣场临水面水位较稳定,变幅较小。
6 弃渣用于填塘或填坑时,不存在失稳的可能,无需稳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