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弃渣场及拦挡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3 本条给出了弃渣场及拦挡工程设计所需的基本资料,应用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弃渣场设计的地形测绘比例尺不小于1:1000~1:5000,测量范围应涵盖设计提供的弃渣场占地面积边缘以外(坑洼地边缘)50m,根据地形情况选择控制断面进行测量,断面间距30m50m,并对场区周围的企业、村庄、河流、道路进行标示。
(2)拦渣工程、护坡工程等单项措施设计的地形测绘比例尺宜为1:500~1:2000,局部地段根据情况可适度放大。
(3)丘陵区、山区的1级、2级、3级弃渣场应进行详细勘察,详细勘察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4.5节的规定执行,拦渣工程、护坡工程等构筑物的地质勘察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487的有关规定执行。
(4)若弃渣组成和物理力学参数无法取样分析,需通过对弃渣物质组成的分析,并参考有关岩土物理力学参数估判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