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 封育设计
19.2.1 封育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依据项目区水土流失情况、原有植被状况及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实际,确定封育方式为全封、半封或轮封。
2 应依据项目区立地条件,选择适宜的封育类型,封育类型分为乔木型、乔灌型、灌木型、灌草型、竹林型。
19.2.2 封育规划设计应包括下列规定:
1 封山(沙)育林作业应以封育区为单位,设计内容应包括封育区范围及概况、封育类型、封育方式、封育年限、封育组织和封育责任人、封育作业措施、投资概算、封育效益及相关附表、附图。
2 封育年限设计标准应根据封育类型按表19.2.2的规定执行。
表19.2.2 封育年限设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