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18-2014 建标库

19.2  封育设计

19.2.1  封育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依据项目区水土流失情况、原有植被状况及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实际,确定封育方式为全封、半封或轮封。

    2  应依据项目区立地条件,选择适宜的封育类型,封育类型分为乔木型、乔灌型、灌木型、灌草型、竹林型。

19.2.2  封育规划设计应包括下列规定:

    1  封山(沙)育林作业应以封育区为单位,设计内容应包括封育区范围及概况、封育类型、封育方式、封育年限、封育组织和封育责任人、封育作业措施、投资概算、封育效益及相关附表、附图。

    2  封育年限设计标准应根据封育类型按表19.2.2的规定执行。

表19.2.2  封育年限设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