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18-2014 建标库

19  封育工程

19.1  一般规定

19.1.1  封育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母树、天然下种条件或萌蘖条件的荒地、残林疏林地、退化天然草地。

    2  不适宜人工造林的高山、陡坡、水土流失严重地段。

    3  沙丘、沙地、海岛、沿海泥质滩涂等经封育有望成林(灌)或增加植被盖度的地块。

19.1.2  封育应与人工造林种草统一规划,通过封育措施可恢复林草植被的,可直接封育;自然封育困难的造林区域,应辅以人工造林种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