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排水沟设计
11.4.1 排水沟宜按明渠流设计。
11.4.2 排水沟进口宜采用喇叭口或八字形导流翼墙,翼墙长度可取设计水深的3倍~4倍。
11.4.3 排水沟断面变化时,应采用渐变段衔接,其长度可取水面宽的5倍~20倍。在弯曲段凹岸应分析水位壅高影响。
11.4.4 排水沟应分段设置跌水。梯田排水沟纵断面可与梯田断面基本一致,以每台田面宽为一水平段,以每台田坎高为一跌水,在跌水处应采取防冲措施。
11.4.5 排水沟末端应设消能设施。当坡度缓、流量小时,可用消力池消能;当坡度陡、流量大时,应采取多级跌水或加糙(坎)消能。
11.4.6 排水沟比降取决于沿线地形和土质条件,设计时宜与沟沿线的地面坡度相近,以减小开挖量。排水沟比降不宜小于0.5%,土质沟渠的最小比降不应小于0.25%,衬砌沟渠最小比降不应小于0.12%。
11.4.7 土质山坡排水沟宜采用梯形或复式断面,石质山坡排水沟可采用矩形断面。陡坡式排水沟宜采用矩形断面,并宜采用浆砌块石或现浇混凝土。
11.4.8 矩形、梯形排水沟断面底宽和深度不宜小于0.40m。梯形土质排水沟,其内坡按土质类别宜采用1:1.0~1:1.5。
11.4.9 临时排水沟宜采用梯形或矩形断面,深度不宜小于0.20m,梯形排水沟底宽不宜小于0.20m,矩形排水沟沟底宽度不宜小于0.30m。
11.4.10 排水沟流速应同时满足不冲不淤的要求。明沟最小允许流速宜为0.4m/s,暗沟最小允许流速宜为0.75m/s。
11.4.11 排水沟应按本规范第5.6.2条的规定设置安全超高。
11.4.12 以排涝为目的排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