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 泄洪消能及放水设施
9.6.1 泄洪消能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塘坝应设置泄洪设施,泄洪形式应结合地形条件、筑坝材料选择。
2 塘坝泄洪设施宜采用开敞式,且不宜设置闸门,堰顶高程宜与正常蓄水位齐平。
3 滚水坝和塘坝采用坝顶泄洪时,应进行消能防冲设计。
9.6.2 塘坝放水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塘坝应设置放水设施,放水设施可采用管涵和浆砌石拱涵。
2 放水设施的轴线与坝轴线应垂直,宜采用明流,其水深应小于净高的75%,结构应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当为压力流时,宜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
3 放水设施水深应按明渠均匀流公式计算,底坡取1:1000~1:200。放水设施下泄水流应经消能后送至河道下游,消能建筑物结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7.4节的规定执行。
4 放水设施结构尺寸除根据水力计算确定外,还应结合检查和维修的要求,混凝土涵管管径不应小于0.8m,浆砌石拱涵断面宽不应小于0.8m,高不应小于1.2m。混凝土涵管结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7.5节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