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 封育工程
5.12.1 封育工程级别应按工程区域水土保持和生态功能的重要性确定,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或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生态移民地区执行1级标准。
2 其他区域执行2级标准。
5.12.2 封育设计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级标准应采取适宜的封育方式,以全封禁措施为主,并应配套生态移民、以煤电气代薪柴、沼气池、节柴灶等措施。
2 2级标准应采取适宜的封育方式,以半封和轮封为主。在能源紧缺地区,应辅以煤电气代薪柴、沼气池、节柴灶等措施。在人口密集地区,应辅以生态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