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18-2014 建标库

5  工程级别划分和设计标准

5.1  梯田工程

5.1.1  梯田工程应根据地形、地面组成物质等划分为4种类型区,其级别应根据梯田面积、土地利用方向或水源条件分为3级。

    1  Ⅰ区主要包括西南岩溶区、秦巴山区及其类似区域,梯田工程级别应按表5.1.1-1确定。

表5.1.1-1  Ⅰ区梯田工程级别

    注:1  级别划定以面积为首要条件;

        2  当交通和水源条件较好时,提高一级;当无水源条件或交通条件较差时,降低一级。

    2  Ⅱ区主要包括北方土石山区、南方红壤区和紫色土区(四川盆地周边丘陵区及其类似区域),梯田工程级别应按表5.1.1-2确定。

表5.1.1-2  Ⅱ区梯田工程级别

    注:1  级别划定以面积为首要条件。面积指一个设计单元面积;

        2  当交通和水源条件较好时,提高一级;当无水源条件或交通条件较差时,降低一级。

    3  Ⅲ区主要包括黄土覆盖区,土层覆盖相对较厚及其类似区域,梯田工程级别应按表5.1.1-3确定。

表5.1.1-3  Ⅲ区梯田工程级别

    注:1  级别划定以面积为首要条件。面积指一个设计单元面积;

        2  当交通和水源条件较好时,提高一级;当无水源条件或交通条件较差时,降低一级。

    4   Ⅳ区主要为黑土区,梯田工程级别应按表5.1.1-4确定。

表5.1.1-4Ⅳ区梯田工程级别

    注:1  级别划定以水源条件为首要条件;

        2  水源条件好指引水条件好或地下水量充沛可实施井灌。

5.1.2  梯田工程设计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区梯田工程设计标准按应表5.1.2-1确定。

表5.1.2-1  Ⅰ区梯田工程设计标准

    注:云贵高原、秦巴山区田面净宽取低限或中限,其他地方视具体情况取高限或中限。

    2  Ⅱ区梯田工程设计标准应按表5.1.2-2确定。

表5.1.2-2  Ⅱ区梯田工程设计标准

    3  Ⅲ区梯田工程设计标准应按表5.1.2-3确定。

表5.1.2-3  Ⅲ区梯田工程设计标准

    4  Ⅳ区梯田工程设计标准应按表5.1.2-4确定。

表5.1.2-4   Ⅳ区梯田工程设计标准

    注:地形条件具备的,田面净宽取高限;地形条件不具备的,取低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