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47-2014 建标库

8  绿化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医药工业企业的绿化设计应符合医药工业区总体规划要求,应与厂区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及管线布置统一进行,并应与周围环境和建(构)筑物相协调,同时应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8.1.2  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医药生产性质、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环境卫生及厂容、景观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条件、植物生态习性、抗污性能和苗木来源,因地制宜进行设计,并应合理确定各类植物的配置方式;

    2  绿化设计不应妨碍生产操作、设备检修、交通运输、管线敷设和维修,不应影响消防作业和建筑物的采光、通风;

    3  应充分利用厂区非建筑地段及零星空地、护坡等进行绿化;应利用管架、栈桥、架空线路等设施的下面及地下管线带上面的场地布置绿化。

8.1.3  医药工业企业绿化,应以绿为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净化空气、减轻污染、保护环境、改善卫生条件;

    2  应调节气温、湿度和日晒,抵御风沙、减弱噪声,并应改善小气候;

    3  应加固坡地、堤岸,并应稳定土壤、防止水土流失;

    4  应美化厂容,并应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8.1.4  医药工业企业绿化植物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择抗污染、衰噪和滞尘能力强,且净化大气效果好的植物;

    2  应选择生长速度快、适应性强,且符合防火、卫生和安全要求的植物;

    3  应选择易成活、移植、病虫害少和养护管理方便的植物;

    4  应选择树木形态美观、挺拔的植物;

    5  不应种植易散发花粉、有异味或对药品生产产生不良影响的植物;

    6  应选用当地树种作为骨干树种,选择苗木来源方便的乡土植物。

8.1.5  医药工业企业绿化设计指标应采用厂区绿地率,绿地率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一般医药工业企业的绿地率不应小于15%,且不应大于20%;对生产环境医药洁净度要求高的药物制剂厂、生物制剂厂绿地率不应大于30%。医药工业企业绿地率可按表8.1.5选用。

表8.1.5  厂内绿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