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管线综合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工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绿化布置相结合,统一设计。应使各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管线与道路之间在平面和竖向上相互协调、紧凑合理、有利厂容。
7.1.2 管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内介质的性质、地形、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1.3 管线综合布置应在满足生产、安全、施工和检修的要求下节约用地,有条件的管线宜共架、共沟敷设。
7.1.4 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原料药厂区的污水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
7.1.5 管线应敷设在规划的管线带内,管线带应与道路或建筑红线相平行或垂直。
7.1.6 管线综合布置应减少与道路和其他干管交叉。必须交叉时,交叉角不应小于45°。
7.1.7 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等。
7.1.8 分期建设的工厂,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集中,并应近远期结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妨碍远期用地的使用。
7.1.9 山区建厂时,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并应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的危害。
7.1.10 管线综合布置时,干管应布置在主用户较多的一侧或将管线分类布置在道路两侧。
7.1.11 管线宜按下列顺序,自建筑红线向道路方向综合布置:
1 电信电缆;
2 电力电缆;
3 热力管道;
4 各种工艺管道及压缩空气、氧气、氮气、煤气、天然气等管道、管廊或管架;
5 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
6 消防水管道;
7 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和生产污水)管道;
8 生活污水管道;
9 雨水排水管道;
10 照明电缆及杆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