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47-2014 建标库

5.4  场地排水

5.4.1  场地排水应清、污分流,并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场地雨水的排水方式,应结合场地所在地区的雨水排除方式、工厂性质、工程管线、运输道路和建筑密度、环境卫生要求等因素,选择暗管、明沟或自然渗透等方式。厂区宜采用暗管排水。

5.4.2  当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宜沿道路布置,并宜避免与其交叉。场地雨水不得任意排泄至厂外,应避免对其他工程设施或农田造成危害。

5.4.3  场地雨水排水设计流量及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5.4.4  雨水明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雨水明沟的铺砌方式,应根据所处地段的地质情况和流速等情况确定。厂区明沟应进行铺砌,对厂容、卫生和安全要求较高的地段,应加设盖板。

    2  雨水明沟的断面型式,宜采用矩形或梯形。

    3  明沟起点及分水点的深度,不宜小于0.2m,盖板明沟不宜小于0.3m。矩形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宜小于0.4m;梯形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宜小于0.3m。明沟的纵坡不宜小于0.3%;在地形平坦的困难地段,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2%;有腐蚀介质的明沟不宜小于0.5%。

    4  按流量计算设计的明沟,其沟顶应高于设计水面0.2m以上。

    5  明沟边缘距建筑物基础外缘不宜小于3m。

5.4.5  当采用暗管排水时,雨水口应位于集水方便、与雨水管道连接短捷的地段。雨水口的间距宜采用25m~50m;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雨水口的型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及道路型式确定。当道路交叉口为最低标高时,应增设雨水口。

5.4.6  煤堆场的雨水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煤堆场两侧宜设置1.0m~1.5m高的挡煤墙,墙体应设泄水孔,孔间距宜为3m~5m;

    2  煤堆场周围宜设排水沟和沉淀池,排水沟和沉淀池应设在挡煤墙外侧3m~5m处。

5.4.7  在山坡地带建厂时,应在厂区上方设置截水沟。截水沟至厂区挖方坡顶的距离不宜小于5m。当挖方不高且土质良好或截水沟经铺砌加固时,截水沟至厂区挖方坡顶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5.4.8  截水沟不应穿过厂区。当确有困难必须穿过时,应从建筑密度较小、管线、道路较少的地段穿过,穿过地段的截水沟应加铺砌,并应确保厂区不受水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