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47-2014 建标库

4  总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工厂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卫生、施工、检修、生产、经营管理、厂容厂貌及厂区发展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进行布置,经方案比较后择优确定。

4.1.2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国家有关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和所在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  建(构)筑物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规程、使用功能、防火、安全及卫生等要求下,宜多层布置;

    3  应按功能分区确定通道宽度;

    4  厂区、功能分区及建(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5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宜根据使用功能要求,进行平面和空间组合。

4.1.3  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期建设的工厂,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近期工程应集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2  远期工程用地应预留在厂外。

    3  除应满足生产设施发展用地外,还应满足与生产配套的其他设施的相应发展用地。

    4  在预留发展用地红线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等设施。

4.1.4  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可分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仓储区、动力公用设施区、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区。辅助生产和动力公用设施也可布置在生产区内;非甲、乙类的仓储设施也可与生产厂房联体布置。

4.1.5  厂区通道宽度应符合防火、安全、卫生间距的要求;应满足各种管线、管廊、道路、运输设施、竖向设计、绿化等布置要求;应符合施工、安装、检修的要求;同时宜满足建筑高度、造型和厂区空间塑造的需要。

4.1.6  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布置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应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当地形坡度较大时,建(构)筑物和生产装置的长边宜顺地形等高线布置。

4.1.7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地理位置等,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行政办公、质检、研发、生活服务等建筑物及原料药生产车间,宜按南北朝向布置。

4.1.8  散发有害气体和粉尘的半敞开式厂房,平面不应设计成U形、山形。

4.1.9  甲、乙类厂房布置成U形、山形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四周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  相邻两翼的建筑连接部分不宜布置甲、乙类生产区域;

    3  当厂房任一翼为甲、乙类生产区域时,该翼与相邻翼之间的建筑连接部分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4m。

4.1.10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或减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震动和强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4.1.11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组织人流、货流,并应减少人流、货流交叉。运输线路的布置应使物流短捷、顺畅。

4.1.12  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群体和空间景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