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厂址选择
3.0.1 厂址选择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要求。
3.0.2 厂址应具有方便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
3.0.3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和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
3.0.4 厂址应具有建设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应根据企业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发展余地。
3.0.5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3.0.6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和《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3.0.7 当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会引起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露、扩散时,应采取专门的防洪防护措施。
3.0.8 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不应选择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段。并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0.9 除仅设有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厂区外,其他药厂厂址应位于城镇或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0.10 可能散发有害气体的厂址,不应选择在易形成逆温层及全年静风频率较高的区域。
3.0.11 事故状态时泄露或散发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工厂的厂址,应远离城镇、居住区、公共设施、村庄、国家级和省级干道、国家和地方铁路干线、河海港区、仓储区、军事设施、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设施。
3.0.12 事故状态时泄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液体工厂的厂址,应远离江、河、湖、海及供水水源保护区。
3.0.13 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地段或地区:
1 地震断层和地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工程地质严重不良地段;
3 重要矿床分布地段和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4 爆破危险区范围内;
5 风景区、森林、自然保护区和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6 对飞机起降、电台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地区;
7 重要的供水水源保护区;
8 坝或堤溃决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9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的地区;
10 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地区。
3.0.14 含有洁净厂房的医药企业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在大气含尘浓度、含菌浓度和有害气体浓度低,且自然环境好的区域;
2 宜远离铁路、码头、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仓储、堆场,应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水质污染、震动和噪声干扰的区域;不能远离上述区域时,应位于其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0.15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新风口与市政交通主干道近基地侧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宜大于5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