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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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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市?名镇:名村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名镇名?。村的组织评审—、申报指导》名镇名?。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展保?护管理工作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工作【。
【 文物?、旅游、民族宗教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名镇名村监【督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名镇名—村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对名镇名村】的防:火、防盗《、防洪防《汛、防震《、防地质灾害、防虫!蚁,。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名镇名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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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申报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 申报重庆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评审?公布
! 申报重庆市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申报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评审公布申报【中国传统村》落,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评审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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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名镇名—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自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划定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经市名镇名村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名镇、【名村的保《。护状况和保护规划编!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跟踪监测并向市】名镇名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检查和跟踪监测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名镇名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资源开展普!查、认定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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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名镇名村内现有建】(构)筑物的维修、!改造、拆除及新【建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造、维修、拆—除历史建筑》不得新建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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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名镇名村内具有保护!。价值的?自然山水、建(构】)筑:物及古树名木等【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
【 第四十四条 】名镇名村的》产业发展不》得影响名镇名村的】。保护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新】的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污染:企业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搬迁:
【 对具备开放—条件的景点、传统建!筑中的民居等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征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同?意后设立《游览:标志鼓励保护—性,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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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名《镇名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考核】评估、部门会商和退!出等机制对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历史文化【和核心景观资—源,的保:护情况等进行评【估和:考核定期对名—。镇名:村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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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名镇名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名镇名!村,保护档?案
】 第四十七条 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经费应当列》入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市财:政应当?给予名镇名村保护适!。当的专项补助
】 , 《。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名镇—名村保护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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