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第三十八条 市【名镇名村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名镇名村的—组织评审、》申报指导名镇名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展保护管理工作
】
《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工作【
文!物,、旅游、民族宗教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名镇《名村监督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名镇【名村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对名【镇名村的防火、【防盗、防洪防汛、防!震、防地质灾—。害、防虫《。蚁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名镇:名村安全《
第!三十九条 申报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申报重【庆,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评,审公布
【 申报重庆】市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申报》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评审公布申报【中国传统村落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评审公布
!
,
第《四十条 名镇名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自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划定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经市名—镇名:村,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名镇、名《村的:保,护状:况和保?护规划编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跟?踪监测并向》市,名镇名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检查和《跟踪监测情》。况
—
第四十一【条 :名镇名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资》。源开展普查、—认定和保护》工作
》 ,
第四十二条! 名镇名《村内现有建(构)】筑物的维修》、改造、拆除—及新建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造、维》修、拆除历史建筑不!得,新建建(构)筑【物
?
第四】十三条? ,名镇名村内具有【保护价?值,的,自,然山水、建》(构)筑物及古【树,名木等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
!
《第四十四条 名镇名!村的产业发展—不得影响《。名镇名村的保护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新的《。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污染企业!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搬迁
! 对具备开放条【件的景点、传—统建筑中的民居【等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征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同【意后设立《游,览标:志鼓励保《护性利用《
《
第》四十五条 》名镇名?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考《核,评,估、部门会商和退】出等机制对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历史?文化:和核心景观资—源,的保:护,情况:等进:行评估和考核定【期对名镇名村—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四】十六条 名镇—名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名镇名村—保护:档案
! 第四十七条— 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经费《应当列入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市财政应【当给予名镇名—村保护适当的专【项补助
!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名镇名村!保护和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