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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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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市名—镇名村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名》镇名村的组织—。评审、申报指—导名镇名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展【保护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工作
【 ? 文物、—旅游、民族宗—教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名镇名村监督—。。管理工作
—。 : ,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名?镇名村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对名镇名】村的防火、防—盗、防洪防汛、防震!、防地质灾》害、:防虫蚁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名镇名村安!全
!第三十九《条, ,申报: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 申报重庆》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评审:公布:
】申报重庆市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申:。报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评审公布申【报中国传统村—落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评审【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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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名?镇名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自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划定》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经市名镇【名村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名镇、名村的】保,护状况和保》护规划编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跟踪监测—并向市名《镇名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检查》和跟踪监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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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名镇名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资源开展普!查、认定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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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名镇名村内—。现有建(《构)筑?物的维修、改造【、拆除及新》建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造、!维修、拆除历史建筑!不得新建建(构)】筑物
】 第四十三条【 名镇名村》内具有?保护价值《的自然山水》、,建(构)筑》物及古树名木—等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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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名镇名村《的,产业:发展不得影响—名镇名?村的保?护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新的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污染企业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搬迁
—。 , 对具备开放!条件的景点、传统建!。筑,中的民居等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征!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同意后设立!游览:标志鼓励保护性【利用
! 第四十《五条 名镇名—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考核评估《、部门?会商和退出等机【制对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历史文化和核心景!观,资源的保护情—况等进行评估和【考核定期《对名镇名《村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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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名镇名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名镇名《村保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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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经!费,应当列?入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市?财政应?当给予名镇》。名村保护适当的专项!补助
!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名镇名村保护—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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