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20.4.1 施工中应按施工进程进行检验批验收,并应按表20.4.1填写记录。
20.4.2 分项工程完工后应组织验收,并应按表20.4.2填写记录。
20.4.3 分部工程完工后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员等进行验收,并应按表20.4.3填写记录。
20.4.4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应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20.4.5 收到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应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应按表20.4.5-1填写单位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验收应包含综合质量验收的内容,综合质量验收应按表20.4.5-2、20.4.5-3、20.4.5-4填写记录。
表20.4.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20.4.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20.4.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注:1 衬砌分部工程验收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
2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抽查项目应按表20.4.5-2和表20.4.5-3确定。
表20.4.5-1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20.4.5-2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注:核查人为监理单位人员。
表20.4.5-3 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核查记录
注:核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
表20.4.5-4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注:观感质量评定为“差”的项目应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