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0.3.1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实物检查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本规范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对混凝土性能指标的检验,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规范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对本规范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点数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百分率进行检查。
2 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20.3.2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全部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全部合格;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80%及以上的抽查点应控制在规定允许偏差内,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3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0.3.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20.3.4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洞库衬砌内轮廓、衬砌厚度和强度、衬砌背后回填及防水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规定。
20.3.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0.3.6 当检验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当对试块试件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时,或因试块试件丢失损坏、试验资料丢失等无法判断实体质量时,应对实体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凡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20.3.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不得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