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支 护
12.3.1 竖井支护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井支护宜采用锚喷支护,支护作业面宜设置安全防护平台,所使用的各种设施及管路应做好安全防护;
2 竖井井口段开挖2m~5m后,应采用喷锚支护和钢筋混凝土措施锁固井口;
3 井壁有不利的节理裂隙和涌水时,应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12.3.2 钢筋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安装的进度应与衬砌进度相适应;
2 钢筋宜采用机械连接,数量较少时可采用焊接;
3 所有钢筋弯钩应背向模板。
12.3.3 竖井钢筋混凝土衬砌宜采用整体式模板,模板安装及移动方案应进行专项设计。
12.3.4 模板安装后应进行洞径检查,允许偏差值应为±5mm。
12.3.5 混凝土垂直运输系统应设置防止混凝土离析装置。
12.3.6 混凝土浇筑宜对称入模。
12.3.7 混凝土的脱模强度不应小于2.5MPa。
12.3.8 竖井支护后,任何部位不得侵入净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