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支 护
10.1 一般规定
10.1.1 对不良地质地段应按设计要求或经批准的方案进行超前支护或预加固。
10.1.2 Ⅰ~Ⅲ级围岩开挖后,应采用喷射混凝土封闭围岩,支护作业完成断面距开挖工作面的最大距离不宜超过60m,Ⅳ、Ⅴ级围岩支护应紧跟开挖工作面。
10.1.3 支护所用材料的标准、规格及要求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10.1.4 支护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检查、检测、养护等记录。
10.1.5 支护所使用的钢构件应清除片状锈蚀及油污等。
10 支 护
10.1 一般规定
10.1.1 对不良地质地段应按设计要求或经批准的方案进行超前支护或预加固。
10.1.2 Ⅰ~Ⅲ级围岩开挖后,应采用喷射混凝土封闭围岩,支护作业完成断面距开挖工作面的最大距离不宜超过60m,Ⅳ、Ⅴ级围岩支护应紧跟开挖工作面。
10.1.3 支护所用材料的标准、规格及要求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10.1.4 支护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检查、检测、养护等记录。
10.1.5 支护所使用的钢构件应清除片状锈蚀及油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