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装卸渣与运输
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中应建立运输调度系统,并应编制运输方案。
9.1.2 装渣运输方式应根据洞室长度、断面大小、开挖方法、机械配套设备能力及施工进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9.1.3 装渣运输设备的选型配套应使装渣能力、运输能力与开挖能力相适应,装运能力应大于最大的开挖能力,运输能力应大于装渣能力。
9.1.4 装渣运输车辆应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不得入料混载,不应超载、超高、超宽运输;运输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9.1.5 进洞的各类施工机械与车辆,宜选用电动设备或带净化装置的柴油动力设备。汽油动力机械不应进洞。
9.1.6 渣场位置应结合当地自然环境、水土保持、运输条件、弃渣利用等因素综合规划;渣场应做好挡墙护坡、排水系统、绿化覆盖等配套设施。弃渣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要求,不占或少占农田。
2 不应占用其他工程场地,并影响附近各种设施的安全。
3 不应侵占主河道;若利用溪沟弃渣时,应做好拦渣、泄洪措施。
4 弃渣场应保持自身稳定,并应做好排水,可分层碾压。
5 弃渣场宜配备平渣设备,并有专人指挥卸渣。
6 所有渣堆顶面及坡脚处,或与原地面衔接处,均应按设计要求修筑永久排水设施和其他防护工程。
9.1.7 竖井装渣与运输应符合竖井施工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