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钻孔爆破
8.3.1 施工前应调查洞库地面及附近的建(构)筑物现状,确定爆破振动的参数。
8.3.2 钻爆设计应根据地质情况、施工配套设备等条件进行详细设计,并通过爆破试验调整设计参数。
8.3.3 施工过程中应对邻近洞室、地面建(构)筑物进行爆破振动监测,当监测质点振动速度大于安全振动要求时,应调整爆破设计。
8.3.4 爆破宜采用防水乳化、乳胶等安全炸药以及非电毫秒雷管、导爆管起爆方式。
8.3.5 周边眼装药结构宜选用非耦合装药结构。
8.3.6 爆破钻眼前应画出开挖断面中线、水平和断面轮廓,并根据钻爆设计钻眼。钻眼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炮眼的深度和角度应符合钻爆设计。周边眼间距允许偏差应为±50mm。
2 周边眼和辅助眼眼底在同一垂直面上,掏槽眼应加深200mm。
8.3.7 装药前应将炮眼内的泥浆、岩屑清除干净,所有装药的炮眼应采用炮泥封堵,堵塞长度不宜小于200mm。
8.3.8 钻孔过程中,钻孔工作面不得进行装药作业。
8.3.9 当喷射作业紧跟开挖工作面时,爆破作业应在喷射混凝土终凝3h后进行下一循环爆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