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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责
】
第十九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对村》庄规划进行审批【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二?。)负责核发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区《建设:局的职责
》
(一—)对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进行》审查并代办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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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派专:业技术人《员进驻乡镇在规【划管:理方面对《乡(镇)进行指导】和把关并对乡镇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零!陵,区建设?。局受市?质监安?监部门?委托对零陵区范围内!村民建房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
【 (《一)负责主管、【指导全市农民建房用!地,工作;
(!二)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批】次批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农转用;
!(三)对农村村【民建房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情况和有》关费:用缴纳情况把关
】
第二十二条 区国!土资源局的》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
(》二):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组织?资料报批;
—
? (三)《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各种规【费的征缴工作;
】
, (四》。),。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
(五—),。负责对市国土资源局!分批次?批准农转用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落!实到户;
— : (六)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登记确权工作;
!
? (七)《负责: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所的?职责
《 (一)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资,格审查工作;
! :(三)参与》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选址【、放线、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对违法【占地的动态巡—查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
! (五)区国土资!。源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 (一)《配备相应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并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二)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并拿—出村民建房》的年度计划;
! (三)对建房户!上报的建《房材料进行审查【;
》 (四)《对村民建房条件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 (五)对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选址、规划、用】地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六)对村民在原】宅基地?和非农地上》。建房进行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七)组?织相关部门对—村民建房《。进行定点放》线、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 (八)会【。同村委会、居委会】收回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交村:组统一安排使—用;
》 (九)对辖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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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加强对》本辖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的执?。法检查发现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十一】)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负第】。一责任配合国土【部门加大对违法占】地建房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的制止、打击】力度
第二—十五条 村委会【、居委会职》。责
(【一)负?责村民建房条件的审!查及申报《工作并对村民建房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二)参加村民建房定!点放线、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 ?(三)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交:村组统一安排—使用;
【 (:四)加强本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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