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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建《。房,条件和标准 — :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州市》中心城市《一,。体化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  》 , (二)因村镇规】划或建设项目实施】需调整宅基地—的;:    (—三,)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居》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    《(四)现有住房属危!房的; 《   ? (五)因发—生或者预防自然灾】害,及水淹区村民房【屋需要重建、扩建】或迁建?的;   — (六)《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没有】住房的?;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 第六条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一)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    (二】。)未成年人; 【 ,   (三)现有宅!基地或现《有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标准的;  【  (四)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 !。 ,   (五)原【有住宅征地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    (六)在!本市其?它地方?。已有宅基地》或者原有《宅基:地在拆?迁时已给《予补偿的; —    (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   (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宅《基地:面积标?准   》 (一?)村民?建房每户总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房?、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用: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二【)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  【  :(三)?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连【同原有宅基地有【两处的申请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拆除原住》宅的书面承》诺书建房户必须承诺!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无偿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原!宅基地由村组—。或居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且不得】影响消防、》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绿【地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关系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与】个人建房相》关的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