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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章 建房—条件和标准 【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州】市中心城《市一体化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    (二)】因村镇?规划或建设项目实施!需调整宅基地的; !    (》三)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居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    (四)【。现有住房属危—房的; 《   ? (五)因》发,生或者预防》自然灾害及水淹区村!民房屋需要》重建、扩建或迁建的!;    —(六)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没有住—房的;?   《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第六条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 ?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 《   (二)未成】年人;    】。(三)现有宅基【地或现有《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标准的;】    (四)】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 《  :。 (:五)原有住宅征地】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   !。 (六?。)在本市其它地【方已:有宅基地或者原【有宅基地在》拆迁时已给予补偿】。的;    (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  (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村民建房《。每户总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房—、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用!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 (二)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 —   (三)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连同原有宅基—地有两处的申请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拆除原住宅!的书面承诺书建房】户必须承诺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无偿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原宅基地《由村组或居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且不得影!响,消,防、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绿地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关系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与个人建房相!。关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