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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房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州!市中心城《市一体?化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 ,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    (二!)因村镇规划—或建设?项目实施需》调,整宅基地的;—    (三【)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居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  :  (四)现有住房!属危房?的; 《 ,  :(五)因发生或【者预防自然灾—害及水淹区村民房】屋需要重建》、扩:建或迁?。。建的;   【 (六)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没有【住房的;《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第六!条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  》  (二)未成年】人; ?    (三)【现有宅基地或现【有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标准的;    !。(四)?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   《 (五)《原有住?宅征地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    (【六)在本市其—它地方已有宅—基地或者《原有宅基地在—拆迁时?已给予补偿的; 】    (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村,民建房每户》总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房《、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用: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   (二》)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  —。  (三)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连?同原有宅基地有【两,处的申请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拆除原住】宅的书面承诺书建房!户必须承诺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无偿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原宅基《地由村组或居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且不得影响消】防、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绿地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关系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与个人—建房相关的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