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电气防爆
6.3.1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6.3.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线路和电气装置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有关规定。
6.3 电气防爆
6.3.1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6.3.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线路和电气装置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