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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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城:。市建设用《地
第七!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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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按照本规定【表一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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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勘测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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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用地—。总平面图时》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要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符合表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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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净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以上的—成片开发区域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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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地块!用地尚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的【要,求,未经规划许》可任何建设项目不得!突破:上述控制《线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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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旧城区(包括棚【户区)改造应当以】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基础设?施为主要目的按控制!性规划要求增—加配套公《共设施用地、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的用【地比例?并完:善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
】 旧城区内—应实施成片改造限】制基础?设施重复《投资和零星开发项目!用地:确需改?造的零星危旧—房项:目需按照晋中市城】区旧城?改造暂行办》法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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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应当尽量将【周边零散地》块整合形成》整体片区《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对建设用《地净: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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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沿城市】主,干道:两侧(?红线宽度42米以】上)的多层建筑建】设,。。用地为20》00平方《米高层建筑》建设用地《为3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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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低层建筑建设【用地为10》。00平方米;—
】 (?。三)多层《建筑建设用》地为1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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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高层建筑建!设用地为2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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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层建筑建设用地!为3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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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净面:积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准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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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邻接壤】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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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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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上述规定最小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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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大于-30%的【上限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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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凡属【。。于城市规《划改造范围(包括城!中村)?内的居民个人房屋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审批但经房》屋鉴定专业部门鉴定!属,危房建筑的需报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可翻建或维修并】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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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属于批准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的应当符合有关】文,物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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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危房翻建的应当【取得危房鉴定机构对!该,。建筑的危房鉴定报】告并:且翻建后不得改变】原建筑性质不得超出!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底面积和原建筑【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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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申请:翻,建的居民建筑必【须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村民宅基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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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对四邻》建筑的采光、—通风造?成影响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 (《五)不得妨碍正常的!交通和消防通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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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改造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逐步改造!的原则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以村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晋中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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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的村《民建设要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建设遵循节》约土地、成》。片改造的原则新【村建:设,和旧村改造》应同:步进行住宅建设以】多层和?高层为主原则—上禁止?。建设独立《式院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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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局,应在城市1》:5:00火1:100】0地形图上进行【设计建?筑布:局应当有《利,。于,建筑日照、通风【和消防并采用—合理:的建:筑体:型原则上不得布置长!度超过8《0米的建筑》用地:出入口应《尽可:能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和道《路交:叉口地下建》筑出:入,口坡道不得直—接和城市主干道【路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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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居住区规划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配】建,。相应的社区服务【、市:政设施和物业管理等!公建设施用地所【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区?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为方便居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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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建设应当》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对建筑—面积35《万平:米的项目活动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3【0平米;对》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的项:目,活动场所面积—不得:小于200》平米并配置》相应的健身活—动,设施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区管理、!市政公用等设施用】地规模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及相】关规范及专业规划要!求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第二】章 建筑容—。量规定?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当【按照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指标最大值一】般不得超过晋中市城!市,用地建设强度指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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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二中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市》级中:心(副中心》),等城市?特定区域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可在表二规》定的基础上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后随实】施,方案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表《二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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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非成片开发的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用地后按不》同类型分别确定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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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单体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控规?及用地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城市《公园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相关专【业,规,定而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可《参照表二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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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等工程建设原用地】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未超出规定》值要求的由》规划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在不影响—其它建筑空间—环境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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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凡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部门核—定的建筑容量—指标基础上在建【设用地?内临街?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的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设施《、环卫设《施等使用空》间用地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奖励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三: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表规定控制》。但,奖励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公共开放使用!空间的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不得建设任何与!开放:。空间性质《不符的建设工程【
表【三,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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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开放空间用地是】指在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用】于,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环,卫公厕等市》政公:共建设用地且未经】。。许可不得改》变用地使用性—质开放空间》的,核准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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