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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一章 — 城市建设用地 !。 第七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 , 第八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按《。照本规定表一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 《 ,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勘测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用!地总:平,面图时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要: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符合?表一规定 】 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净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以上的成片—开发区域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地块用《地尚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经批准后》实施 《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的要求未经规划】许可任何建设—项目不得突破上述】控制线进行建设【 《 第十二条 旧】城区(包括》棚户区?)改造?应当以?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基础设施为主要【目的按控制性规划要!求,。增加配套《公共设施用地、【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的用地比【例并完善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 【    旧城区内】应实施成片改—造限制基础设施重复!投,资和零星开发项目用!地确需改造》的零星危旧房—。项目需按《照晋中市城区旧【城改造暂行办法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划实施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应当【尽量将周边零散地】块整合形成整体片】区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对建设用《地净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沿城!市,主干道两侧(红线宽!度42米以上—),的多层建筑建—设用:地为2?000平方米高层】建,筑建:设用地?为3:20:0平方米; 【     】(二)低层建筑建设!用地为100—0平:方米; !    (三)多层!建筑建设用地为【1500平方米;】 》。  :   ?(四)中高层建【筑建设用地为2【。500平《方米; —     (】五)高层建》筑建设用地为300!。0平方米 — , ?    建》。设用地?。净面积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准予建设 — : ,  ?   ?(一)相邻》接壤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上述规!。定最小?面积的 》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大于-30》%的上限《控制: 》 第十四条 —凡属:。于城市规《划改造范围(包括】城中村)《。内的居民个人房屋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审批但经房屋—鉴定专业部》门鉴定属《危房:建筑的需报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可】翻建或维修并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属【。于批:准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的!应当符合有关文物保!护,规定; 】    《 (二?)属于危房翻建的应!当取得危《房,鉴,定机构对该建筑的】危房鉴定报告并【且翻建后不得改变原!。建,筑性质不得超出【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底面积!和原建筑层》数; 【   ?  (三)》对申请翻《建的居民建筑必【须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村,民宅基?。地使:用证)?; 》。   《。  (?四)不得对四—邻建筑的《。采光、?通风造成影响—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  (五《)不得?妨碍:正常的交通》。和,消防通道安全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改造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逐步改造的】原则: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以村》。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晋中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办法实施 】     城【中村的村民建—设要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建设遵循》节约:土地:、成片改造的原则】新村建设《和旧:村改造应同步—进行住宅建设以多】层和:高层:为主原则《上,禁,止建设独立》式院落? 第十】六条 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局应在城市1!:50?0火1:《1000《地形图上进行设【计,建筑布局应》当有利于建》筑日照、通风和消防!。并采用合理的—建筑体型原》则上不得《布置:长度超过《80米?的建筑用地出入口应!尽可能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和道路《交,叉口地?下建筑出《入口坡道不得直接和!城市主干道路相【连 第十!七条 居住》。区规划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配建相【。应的社区《。服务、?市政设施和物业管理!等公:建设施用地》所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区】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为方:便居: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  !   居《住小区建设应—当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对建筑—面积35《万平米的项》目,活动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30平米—;对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的项目活动场所面积!不得小于20—0平米并配置相应】的,健身活动设》。施,。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区管】。理、市政公用等设】施用地规模》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及,相关规范及专—业规划要求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 《第二章  建筑【容,量规定 【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当按?。照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指】标最大值一》般不得超过晋中市】城市用地建设—。强度指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 《 》 , ,  表二中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市级中心(副中】心)等城市特—。定区域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可在【表二规定的基础上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后随实施方案】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表二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   【  对?非成片开发的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用地后按】不同类型分》别确定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 ?  ?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二:十一条 单体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控规及《用地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第》二十二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城市》公园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相关专业【规定:而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可参照】。表二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等工程【建设原用地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未超出?。规定值要求的由规】划,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在不影响其它建筑!空间环境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建设 】 , 第二十五条【 凡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部门核定的!建筑容量指标基础】上在建?设用地内《。。。临街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的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设施、环】。卫设:施等使用空间用【地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奖励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三—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表规定控制!但,奖励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公共开放使用空间的!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不!得建设任何与—开放空间性质—不符的建设》工程 表!。三 :      — ,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表 — !    《 公共开放空间用地!是指在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用于!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环卫公厕等!市,政公共建设》用地且未经许可【不得改变用地使用】性质开放空间—。的核准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