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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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城市建设用地【
—第七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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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按照本《规定表一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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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勘测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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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用《地总平面图时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要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符合表一!规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净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以上!的成片开《。发,区域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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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地块用地尚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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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的要求未经规】划许可?任何建设项》目不得突破》上述控制线》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旧城区(包!括棚户?区)改造应》当以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基?础,设施:为主要目的按控制】性规划要求增加配套!公共设施《用地、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的用地比《例并完善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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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城区《内应实施成片改【造限:。制基础设施重复投资!和零星开发项目用地!确需改造的零星危旧!房项目需按照—晋中市?城区旧城改造—暂行办法《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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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应当尽】。量将周边零散地块】整合形成整》体,片区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对建:设用地?净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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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城市主》干道两侧(红—线宽度4《2米以上《)的多层《建筑建设用地为2】0,00平方《米高:层建筑建设用地为3!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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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低层建筑【。建设用地为1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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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多层建—筑建设用地为1【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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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高层建筑】建设用?地为2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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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层建筑建设》用地:为3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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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净面积?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准?予建设?
】 (一《)相邻接壤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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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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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上】述规:定最小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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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大于《-30%《的,上限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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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凡属于城》市规划改造范围【(包括城中村)内】的居民个人房—屋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审批!但经房?屋鉴定专业部门【鉴定属危《房建筑的需报—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可,翻建或维修并—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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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批准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的应当符合有!关文物保《护,规定:。;
】 (二》)属于危房翻—建的应当取得危【房鉴定机构》对,该建:筑的危房《鉴定报告并且—翻建后不得改变【原,建筑:性,质不得超出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底面积和原建筑】层数;
! (三)【对申请翻建的居【民建筑必须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村民宅!基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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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对四邻《建筑的?采光、通风造成影响!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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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得妨【碍,正常:的交通和消防通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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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改造!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逐步改《造的原?则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以村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晋中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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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中村的村民【建设要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建设遵—循节:约土地、成》片,改,造的原则新》村建设和旧》村改造?应同步进行》住宅建设以多层和高!层为主原则上禁止建!设独立式院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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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局应】在城市1:50【。。0火1:《1000地》形,图上进行设计建筑布!局应当有《利于建筑日照、通】风和消防并采用合】理的建筑《。体型原则上不—得布置长度超过【80米的建筑用【地,出入口?。应尽可能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和道》路交叉?口地:下建筑出入口坡道不!得直接和城市主【干道路相连
】。
?第十七条 居住区】规,划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配建相应—的社区服务、市【政设施和物业管理】等公建设施》用地所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区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为《方便:居,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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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建设应当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对建筑面》积35万平米—的项目活动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30平米【;对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的项目活】动场所面积不得小于!。200平《米并配置相》应的健身活》动设:施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区管:理、市政公》用等设?施用地规《模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及相》关规范及专业规【划要求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第】二章: 建筑容量—规定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当按照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指标最!大值一般《不得超过晋中市城】市,用地建设强》度指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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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中!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市级中心(》副中心)等城市【特定区域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可《在,表二规定的基—础上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后随【实施方案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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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表《二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 对非成》片开发的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用】地,后按不同类型分别确!。。定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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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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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单体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控规及用地》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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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城市公园》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相—关专业规定而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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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可参照表二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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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等工】程建设?。原用:地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未超出规定值要!求的由?规划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在】不影响其它建筑【空间环境《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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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凡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部门核定【的建:筑容量指标基础上在!建设用地内临街【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的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设《施、环卫设施等【使用空间用地—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奖,。励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三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表规定控制但奖励!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公共开放使用空间的!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不得建设任】何与开放空间性质不!符的建设《工程
表!。。三, 《 ,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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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开放空间》用地:。是指在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用于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环卫:公厕等?市政:公共建?设用地且未经许可】不得改变《用地:使用性质《开放空?间的核准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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