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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一章  城市!建设用地 — : 第七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 第》八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按照本?规定表?一,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 《    《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勘测?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用地!总,平面图时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要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符合》。表一规?定,。 , 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净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以上的成片】开,发区域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地块用地尚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经批》。准后实施 —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的要求未!经规划许可》任何建设项目不得】突,破上述?控制线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旧》城区(包括棚户区】)改造应当以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基础设!施为:主要目的按控制【性规划要求增—加配套公共设施【用地、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的用》地比例并完善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 —     旧!城区内应实施—成片改造限制基础设!施,重复投资和》零星开发项目用地确!需改造的零星危旧】房项目需按照晋中市!城区旧城改造—暂行办法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划实施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应当尽量!将周边零《散地块整合形成整体!片,区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对《建设用地净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沿城:市主干道两侧(红线!宽度42米以—上)的?多层建筑建》设用地为20—00平方《米高层建《筑建设用地为3【200?平方米; —。     (!二,),低层建?筑建设?用地为1000平方!。米; 【     (三【)多层?建,筑建设用地为—1500平方—米; 】    (》四):中高:层建筑建设用—地为25《00平方米;—  【   (《五)高层建》。。筑建设用地》为3:000平方米 !    — 建设用地》净面:积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准予》建设 ?。   【  (一)相邻接】壤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上述规定最!。小面积的 】  ?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大于-30%的【上限控制 》 第十四】条 凡属《于城:市,规划改造范围—(包括城中村)内】的居民个人房—屋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审批但经房屋!鉴定专业部门鉴定】属危房建筑的需报】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可翻!建或维修并》符合下列规定 【 ? ,。 ,。 ,   ?(,。一)属于批》准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的应当符合有!关文物保护规定; ! ?。 :  :  (二)》属于危房翻建的应当!。取得危房鉴定机构】对该建筑的危房鉴定!。报告并且翻建后不得!改,变原建筑性质不得】超出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底面积和原】。建筑层数; !     (三】)对申请翻建的居】民建筑必须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村民?宅基地使用证); !。 》  :  :(四)不得对四【邻建筑的采光、通风!造成:影响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   —  (五)不得【妨碍正常《的,交通和消防通道安全!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改!。造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逐步改造的原则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以村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晋中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办法实施》 ? :    《 ,城中村的村》民建设要《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建—设遵循节约土地【、成:片改造的原则新村建!设和旧村改造应同步!进行住宅建》。设以多层和》高层为主原则上【禁止建设独立—式院落 】 第十六条 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局应在城市1【:500火1—。:1000地—形图上进行设计【建,筑布局应《当,有利于建筑日照、】通风和消防并—采用合理的建筑【。体型原则上不得【布置长度超过—80米?。的建筑用《地出入口应尽可能】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和道路交叉口】地下建筑出》入口坡道不得—直接和城《市主干?道路相?。连 第】十七条 居住区规划!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配建相《应的社区《服务、市政设施【和物业管《理等:公建:设施用地所》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区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为方便居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 【 ?    《 居住小区建设应当!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对建筑面积3【。5万平米的项目活动!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30平米;》对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的?项目活动场所—面积不得小于200!平米并?配,置,相应的健身活动【设施 【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区管理—、市政公用》等设:施用地规模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及【相关规范及专—业规划要求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 第二章  】建筑:容量规定 !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当】。按照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指标最大值一般!不得超?过晋中市城市用地】建设:强度指?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 —  ?   ?表二中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市级中心】(副中?心)等城《市,特定:区域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可在表二规定!的,基础上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后随实施方案【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条, ,表二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   《  :对非成片开发的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用》地后按不同类型【分别确?定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    》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第二十一条 单】体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控规及用地!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第二十二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城市:公园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相关专业】规定而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 : : 第二十三条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可—参照表二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 第二十四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等工程》建设原?用地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未超《出,规定值要求的由规划!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在不影?。响其它建筑空间环】境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建:设,。 ? ?。第二十五条 凡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部门核定的—建筑容?量指标基础上在建】设用地内临街—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的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设施、?环卫设施等》使用空间用地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奖—励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三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表规定!控,制,但奖励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公,共开放使用空间【的,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不得建设任—何与开放空》间性质不《。符的建设工》程 《 : 表三     】。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表: 】    【 公共开放空间用地!是指在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用于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环卫?公厕等市政公—共建设用地且—未经许可不得—改变:用地使用性》质开放空间的核准】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