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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篇《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 第一—章  城《市建设用地 !。 , 第七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 : ,。。 第八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按照本规定!表一: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 , 《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勘测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用地总平面】图时: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要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符合表一规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净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以上【。的成片开发区域【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地块【。。用地尚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经批准【后实施 】。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的要求未经》规划许?可任何?建设项目《不得突?破上述控制线—进行建设《 《。 第十《二条 旧城区(包括!棚户区)改》造应当以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基础设施为!主要目的按控制性】规划要求增加—。配套公共设施用地、!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的用地比例并】完善: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 》 ?     —旧城:区内应实施成片改造!限,制,基础设施重复投【资和零星开发项目】用地确?需改造的《零星危旧房项目【需按照晋《中市城区旧城改造】暂行:办法: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划【实施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应《当尽量将《周边零散地》块整合形成整体【片区: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对建:设用地?净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沿城市主!干道两侧(红线宽度!4,2米以上《)的多层建筑建设用!地为2?00:0平方米高层—建筑建?设用地为3200平!方米:; ?     】(二)低层建筑建】设用地为10—0,。。0平方米; —  —。   (三)多层建!。筑建设用地》为1500平方【米;:   】  (?四)中高《层,建筑建设用地为【2500平》方米; —     (五!)高:层建:筑建设用《地为3000平方】米  】 ,  建设用地—净面积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准予建设— 《 ,     (一【。)相邻接壤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上述规定最】小面:积的 《   —。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大于-】。3,0%的上限控—制 第】十四条 凡》属于城市规划改造】范围(包《括城中村)内的居】民个:人,房屋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审批但经房屋鉴!定专业?部门鉴定属危房建筑!的需:报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可翻建或维修—并符合下列规定 ! 《。  : , (:。一)属于批》准,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的应】当,。符合有关文物保护】。规定; 【。     (二)!属,于危房翻建》。的应当取得危—房鉴定?机构对?。该建筑的危房鉴【定,报告:并且翻建后不得【。改变原建筑性质【不得:超,出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底面积和原—建筑层?数; —   《  (?。三)对申请》翻建的居《民建筑?必须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村民宅?。基,地使用证); 【 ,   —  (四)》不得对?四邻建筑《的采光?、通风造成影响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  (五)不得妨碍!正常的?交通:和消防通道安—全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改造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逐步改造的原则!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以,村,。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晋中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办法实施 【  》   城《中村:。的,村民建设要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建】设遵循节约土地、成!片改造的原则新村】建设和旧村改—造应同?步进行住宅建设【以多:层和高层为主原则】上禁止建设独立【式院落 !第,十六条 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局应在城市1【:,500火1:1【000地形图上进】行设计建《筑,布局应当有利于建筑!日,。照、通风和消防并采!用合理的建筑体【型原则上不得布置】长度超过80米的建!筑,用地出入口应—尽可能?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和,道路交叉口地下建筑!出入:口坡:道不得直《接和城?市主干道《路相连 —。 第十七条 】居住区规划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配建】相应的?社区服务、市政【设施和物业管—理等公建设施用地】所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区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为方便居】。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 ! ,     居住】小区建?设应当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对建筑?面积3?。5,万平米的项目活【动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30平米;对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的项》目活动场所面—积不得小于20【。0,平米并配《。置相应的健身活动设!施 》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区管理?。、市政公用等设施】。用地规模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及相关!。规范及专业规划要】求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 第二章 】 建筑容量》规定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当按?照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指标—。最大值一般》不得超过晋中市【城市用地建设强度指!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 —     表二!中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市级中》心(副中心》)等城市特定区域】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可在表二规定的【基础:上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后随实施方案】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二十条 表】二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  《   对非成片【。。。开发的?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用地!后按不同类型分【别确:定,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 单体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控规及用】地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第二—十二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城市公园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相关》专业规定《而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可参照表二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 第二十四》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等工程建设原用】地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未超出规定】值要求的《由,规划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在不影响】其它:建,筑空间环境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建设 ! 第二十五条 !凡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部门核《定,的建筑容量指标【基础上?在建设用地内临街】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的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设!施、环?卫设施等使用空间用!。地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奖励》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三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表规【定控制但奖励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公共【开放使用空间的【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不【得建设?任何:与开放空间性—质,不符的建设工—程 : 表—三      【。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表: , ? —  ?   公《共开放空间用地【。是指:在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用—于,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环卫?公厕等市政》公共:建,设用:地且未经许可—不,得改变用地使用性质!开放空间《的核准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