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急 ?诊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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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急诊部应自成!一区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宜与】门诊部、《医技:部毗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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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急诊部入口处应设】。置筛查区(》间,)并应?在急诊部入口—毗邻处?设置隔?离观察病区或隔离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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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 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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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设置接诊分诊!台、诊室、抢救室】、抢救?监护室、《医,护人员?办公:室、:更衣:室、缓冲室、—卫生间?、污洗室、杂物【贮藏室等《;
》
—2 ?可独立?设挂号、《收费、病案、药房、!检,验及按功《能,。要求配置的》医学影像《检查等用房
—
《
5.3.4— 快速抢救区及】一般急诊《区,应按病?人救治危急程度【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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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隔?离观察病《区或病室应全部按1!床间:安排其床位规模应】。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