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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急 诊《 , 部
《
5.】3.1 《 ,急诊部应《。自成一区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宜》与门诊部《、医技部毗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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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急诊部入【口处应设置筛—查,区(间)并应在急诊!部入口?毗邻处设置隔—离观察病区》或隔离?病室
5!.3.3 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应设置—接诊分诊台、诊室、!抢救室、《抢救监护室、医护】人员办公室》、更衣室、缓冲室】、卫生间、污—洗室、杂物贮藏【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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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独立设挂号!、收费、病》案、药房、检—验及按功《能要求配置》。的,医学影像检查等用房!
5【.3:.4 快速抢救】区及一般急诊区应】按病人救《。治危:急程度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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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隔离观!察病区或《病室应全部》按1床间安排其床】位,规模应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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