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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单一类【型建设用地》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本规:定附表的《规定执行《  ?   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类分别《执行   —  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未列入本《规定附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军事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为公众提供永久【性开放空《。间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每》提供1 《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允许!增加2 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