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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七条 】单一类型建设用地】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本】规,定附表的规》定执:行     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类分别执行》    》。 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十八条 未!列入本规《定附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军事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为公众提供—永久性开放》空间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每提供1 【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允许《。增加2 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