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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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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单!。一类型建设用地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本规》定附表的规》定执行
】 ,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类分别执—。行
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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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未列入本规】定附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军事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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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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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为公—众提供永久性开【放空间?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每提供—1 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允许增加2! 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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