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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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单一类型建设用地!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本《规,定附表的《规定执行
】。 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类分:别执行
【 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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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未列入本规定附】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军事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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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为公】众提供永久性开放空!。。间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每提供1 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允《许,增加:2, 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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