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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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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单一类型建】设用地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本?规定附表的规定【执行
】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类分?别执行
!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未,列入本规定》附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军事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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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为公【众提供?永久:性开:。放空间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每提供1!。 ,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允许增加2 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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