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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十八条 》鼓励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自然:采,光照:明及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能—等可再生能》源,
》 鼓励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设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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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发改、规划、国!。土、房产、经贸、】环保、科《技、质监《、工商、财》政和金融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和扶持措施税务!部门积极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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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建设、设计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创造有利条—件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政府引导农村建设改!造项目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
!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条 新建》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住户配置!太阳能?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 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主体建筑【一体:化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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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小?区、村镇、绿地【广场内的庭院灯、】草坪灯?应优先选用太—。阳能灯?具在满足《照明要求《经济合理《条件下?鼓励在市政道—路中采用太阳—能路灯或风光互补路!灯
?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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