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市管线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工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城市管线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和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于地下或架设于地上的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电力、照明、通信、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地下管线和地上管线,不包括农业生产管线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

第四条 城市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城市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市发改、经信、国土资源、财政、公安、人防、园林绿化、城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线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对所属城市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应当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城市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与地上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非开挖技术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鼓励地下管线权属、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