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建标库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八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为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受理电梯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三十条 电梯检验、检测人员在实施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一般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县级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安全技术评价,根据评价意见作出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决定:
    (一)电梯故障频率高,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曾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电梯需要移装的;
    (四)其他需要开展安全技术评价的情形。
    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开展安全技术评价的,应当将评价意见张贴在电梯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