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成果报告编写要求
8.2.1 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报告宜在下列工作基础上编写:
1 对搜集的地质资料和工程性能资料,结合勘察工作进行了系统分析研究;
2 根据分项工程类型及勘察阶段确定的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及试验工作已全面结束,各项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
3 各类原始资料经过整理、分析和检查,并已确认完整、无误。
8.2.2 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详细勘察报告主要内容宜符合表8.2.2中的规定,其他勘察阶段的勘察报告可简化。
表8.2.2 勘察报告主要内容
8.2.3 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及地基的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
2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与水文地质条件的评价,提供满足设计 需要的岩土参数和水文地质参数;
3 提出采矿场最终边坡角、工程基础形式、地基类型与地基处理方案、支护结构、工程降水方案、工程设计及施工建议;
4 预测评价场地及其建筑工程影响范围内各种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影响,提出保护与防治方案的建议;
5 对可能失稳边坡及施工、生产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提出监测、保护、治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