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成果报告
8.1 一般规定
8.1.1 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应在收集资料、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与试验的基础上,结合分项工程特点、工程设计需求及勘察阶段的要求等编写。
8.1.2 成果报告应充分反映工程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条件,提供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及水文地质参数,并应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提出结论及建议。
8.1.3 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需要进行专题研究的,应在相应研究结论的基础上编写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8.1.4 岩土参数统计应按工程地质单元分层进行。岩石的抗压、抗拉、抗剪强度可提供平均值,其他岩土参数的分析与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