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55-2013 建标库

5.4  详细勘察

5.4.1  详细勘察应查明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和破碎输送工程场地地基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按工程地质单元分段进行岩土特性分类,评价围岩和地基的稳定性、工程岩土条件和溜井、平硐的涌水性,提出工程施工图设计岩土参数和施工方案建议。

5.4.2  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的详细勘察应查明下列地质条件:

    1  地层岩性、产状、分布、结构、物理力学性质,岩体风化程度,围岩磨蚀性;

    2  断层及破碎带的产状、分布、规模、性质;

    3  地下水类型,主要含水层分布、埋深,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

    4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规模、发育程度;

    5  有毒及有害气体的类型、分布和浓度,地温及地温梯度变化特征,地应力异常地段的初始地应力分布特征;

    6  水、土的腐蚀性。

5.4.3  破碎输送工程的详细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  地层岩性、产状、分布、物理力学性质,基岩风化程度;

    2  活动断裂的分布及发育特征;

    3  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

    4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规模、发育程度;

    5  水、土的腐蚀性。

5.4.4  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的详细勘察应采用勘探、测试与试验等方法,溜井口、平硐口位置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200~1:500。

5.4.5  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详细勘察的勘探工作量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宜按表5.4.5进行;

表5.4.5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

    2  溜井井筒范围内至少布置1个控制性勘探孔;平硐、溜槽的两端、中间应布置勘探点,平硐、溜槽的勘探点数各不应少于3个;控制性勘探点数量分别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3  勘探深度应穿过设计基底标高以下深入稳定层不小于5m,并应满足变形计算的要求;

    4  活动断裂及破碎带、岩溶强烈发育带应加密勘探点,勘探点数和勘探深度应控制活动断裂及破碎带、岩溶的空间分布。

5.4.6  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详细勘察的勘探方法应以钻探为主,平硐口位置可布置槽探或井探。

5.4.7  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详细勘察的取样与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性勘探点应分层取岩土试样,每一主要岩土层取样数不应少于6组(件);含水层应分层采取水样。试样的规格、质量应满足试验项目的要求;

    2  松散地层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或动力触探试验),主要地层原位测试次数不应少于6次;

    3  控制性勘探孔土层应进行剪切波速度测试,岩层应进行岩体、岩块的压缩波速度测试;

    4  溜井、平硐的控制性勘探孔应进行下列测试:

        1)电视测井;

        2)地应力异常地段的岩体应力测试;

        3)地温异常地段或深度超过300m钻孔的地温梯度测试;

        4)存在有毒及有害气体时的相关测试。

5.4.8  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详细勘察的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理力学试验项目应满足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详细勘察评价和分段进行岩土特性分类的需要;

    2  岩石试验应包括抗压强度试验,溜井、溜槽围岩宜进行岩石磨蚀性试验;

    3  平硐宜进行岩土的导温系数、导热系数和比热容等试验;

    4  应进行水、土的腐蚀性试验;

    5  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的有关规定。

5.4.9  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详细勘察除应进行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外,当溜井、平硐工程的局部(或全部)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进行分层抽水(或注水)试验,并宜进行综合水文测井或井中测流。当不能满足水文地质条件评价要求时,应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查。

5.4.10  破碎输送工程的详细勘察应采用勘探、测试与试验等方法。

5.4.11  破碎输送工程详细勘察的勘探工作量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应沿破碎输送工程轴线布置,破碎输送工程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应符合表5.4.11的规定;

表5.4.11  破碎输送工程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间距(m)

    注:支柱基础采用桩基础的,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有关规定。

    2  控制性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每个工程地质单元、破碎输送工程终端支柱和大跨度支柱基础地基均应布置控制性勘探点;

    3  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应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且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以下5m;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应满足变形计算的要求;支柱基础形式采用桩基础的,勘探深度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有关要求。

5.4.12  勘探方法宜采用槽探、井探及钻探;特殊性岩土分布地段,槽探或井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5.4.13  破碎输送工程详细勘察的取样与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性勘探点应分层采取岩土试样,松散地层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或动力触探试验),每一主要岩土层取原状样数量或标准贯入试验(或动力触探)数据不应小于6组(件),试样的规格和质量应满足试验项目的要求;

    2  应采取满足腐蚀性试验要求的水、土试样;

    3  支柱基础场地应进行松散地层的剪切波速测试,同一工程地质单元剪切波速度测试钻孔数量不宜少于3个;

    4  支柱基础地基的基岩应进行岩体和岩块的压缩波速度测试;

    5  应进行简易水文地质观测。

5.4.14  破碎输送工程详细勘察的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理力学试验项目应满足破碎输送工程详细勘察评价、支柱基础地基变形计算及分段进行岩土特性分类的要求;

    2  应进行水、土的腐蚀性试验;

    3  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的有关规定。

5.4.15  详细勘察应按工程地质单元分段进行土石工程分类,分别划分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的岩石质量等级与围岩类别,划分支柱地基的岩石质量等级。

5.4.16  开拓运输与破碎输送工程的详细勘察报告应提供下列参数:

    1  满足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岩土参数和水文地质参数;

    2  满足破碎输送工程中支柱基础施工图设计、地基处理设计要求的岩土参数和地基承载力;

    3  满足疏干排水对区域地下水影响的防治设计要求的岩土参数。

5.4.17  开拓运输与破碎输送工程的详细勘察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溜井、平硐工程的围岩稳定性,溜槽、支柱地基的稳定性;

    2  开拓运输与破碎输送工程的地基强度、变形特征;

    3  水、土的腐蚀性;

    4  溜井、溜槽工程的围岩磨蚀性;

    5  溜井、平硐工程的涌水量,有毒及有害气体、地温及地热梯度对工程的影响;

    6  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其他工程地质问题。

5.4.18  开拓运输及破碎输送工程的详细勘察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溜井、平硐工程支护结构及施工方案;

    2  破碎输送工程支柱基础形式、地基类型与地基处理方案;

    3  溜井、平硐工程疏干排水对区域地下水影响的防治措施;

    4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