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余热回收和利用
8.3.1 工艺过程中的烟气、汽、水、渣、产品的余热应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合理利用。
8.3.2 工艺余热利用应遵循“梯级利用,高质高用”的原则,并应用于产生余热的工序。
8.3.3 冶金炉烟气余热回收装置的烟气排放温度,当烟气用于制酸时,应根据制酸工艺要求和烟气三氧化硫露点温度确定;当烟气不用于制酸时,应根据后续生产工艺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8.3.4 当烟气温度高于800℃时,烟气余热回收率应大于50%;当烟气温度为500℃~800℃时,烟气余热回收率应大于30%。
8.3.5 采用余热锅炉回收烟气余热时,应根据烟气物理化学特性及蒸汽合理利用方式确定余热锅炉工作压力。
8.3.6 高品质蒸汽应采用热动、热电及热电(动)冷联供等梯级综合利用方式,并应用于发电、驱动原动机或吸收式制冷,不宜将高品质蒸汽减压减温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