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电 力
7.1 企业供配电
7.1.1 有色金属冶炼厂应以高电压深入负荷中心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色企业受电电压宜采用10kV、35kV、110kV、220kV,不得以低电压作大容量供电。
2 10kV~220kV供电的输送容量和距离宜符合表7.1.1的规定。
表7.1.1 10kV~220kV供电的输送容量和距离
3 企业变配电所的位置应深入负荷中心,高耗电企业宜靠近电厂或区域变电站布置。
7.1.2 企业内配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企业宜使用10kV为配电电压,老企业改建、扩建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6kV和3kV。
2 对大容量用电设备,宜采用供电电压直降配电,直降配电电压和容量关系宜符合表7.1.2的规定。
表7.1.2 直降配电电压和容量关系
7.1.3 企业配电线路设计应降低线损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企业供电系统线损率应根据受电端至用电设备的变压级数确定,并不应超过下列指标:
1)一级为3.5%;
2)二级为5.5%;
3)三级为7%。
2 设计中应计算线损,并应按本条第1款的指标控制。
3 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的导线截面均宜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输送容量大的架空线路,经技术经济比较,宜采用相分裂导线。
7.1.4 变压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低损耗、高效率的节能型变压器。
2 变压器的容量和台数的选择除应满足企业用电负荷和负荷等级的用电要求外,还宜采用综合能效费用法评价变压器的节能效应。
3 当企业或车间电气设备非连续运行或负荷周期变化大或分期建设时,应采用多台变压器供电。
7.1.5 选择电动机时,应选用高效率电动机,电动机在正常运转时,其负载率不应低于40%。对经常处于轻载运行的电动机,宜采用变极或安装三角、星形切换等节电装置。
7.1.6 设备需要调速时,调速方式应与负载特性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鼠笼电动机应采用交流变频调速、变极调速,不应采用电磁调速电动机或整流子电动机。
2 流量或压力需要经常调节的风机、水泵类用电设备,宜采用电动机变频调速代替阀门调节。
3 恒转矩和要求高启动转矩的用电设备采用变频调速的鼠笼电动机或绕线电动机,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 鼠笼电动机选择降压启动方式时,应在启动后短接启动 设备。
7.1.7 企业配电网的无功补偿,设计应按就地平衡的原则,在不同电压级别和无功负荷集中处分散进行。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等设备,应避免设备负荷率过低,应使设备无功功率需要量最小。
2 对大容量、负荷平稳、长期连续运行的设备,宜选用同步电动机驱动。
3 当无功负荷波动幅度大且频繁时,应采用动态可调方式补偿功率因数。对一般有无功负荷波动的企业配电点,应采用可调式无功补偿装置,装置应按无功功率最大需要量设计,并应将电容器分组,当无功负荷较稳定时,可采用非可调式无功补偿装置,补偿功率不应大于网络最小无功负荷。
4 对于大型电炉、感应电炉、整流装置,当其自然功率因数低于0.9时,应装设电容器补偿装置,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在0.9以上。
5 低压无功补偿应按分散设置的原则确定补偿地点,宜在低压配电室采用柜式电容器屏,但当单台容量较大、连续运行的电动机需要无功补偿时,宜采用补偿电容器就地补偿。
7.1.8 谐波治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执行。谐波治理也应遵循分级分散的原则在谐波源处进行。
7.1.9 企业的无功补偿应采取滤波装置的基波补偿作用。
7.1.10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混合照明。
2 应根据工作场所的条件采用不同种类的高效光源,除特殊需要外,不得使用管形卤钨灯或白炽灯作照明光源。
3 灯具悬挂较低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和生活设施,应采用高光效荧光灯、小功率钠灯或其他高效光源,不宜采用白炽灯作照明光源。
4 当采用气体放电灯照明时,应采用能耗低、高功率因数的整流器。
5 大型厂房的照明系统宜采用分区控制方式,辅助生产和生活福利设施的照明系统应适当增设照明控制开关,短时有人的场所宜采取节能自熄措施。
7.1.11 监测计量仪表应按最小经济核算单位装设,宜在企业电源进线端装设最大需量表,在实行峰谷电价的地区,应装设峰谷电能计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