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钛 冶 炼
4.5.1 新建海绵钛项目,生产能力不应小于5000t/a。
4.5.2 钛冶炼选择海绵钛生产的工艺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氯化生产四氯化钛宜采用沸腾氯化工艺。
2 粗四氯化钛精制生产工艺宜选择矿物油除钒工艺或铝粉除钒工艺。
3 还原蒸馏应选择通用的镁还原蒸馏生产工艺。
4 海绵钛的破碎应选择剪切式破碎机。
5 应配套镁电解工序,分解还原蒸馏的副产品氯化镁,氯气应返回氯化工序循环使用,金属镁应返回还原蒸馏工序循环使用。
4.5.3 采用高钛渣为原料,用镁还原蒸馏工艺生产海绵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表4.5.3-1~表4.5.3-4的规定。
表4.5.3-1 镁还原蒸馏工艺流程单位产品综合能耗(kgce/t)
注:产品综合能耗为进厂高钛渣至商品海绵钛的各工序综合能耗之和。
表4.5.3-2 氯化生产粗四氯化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kgce/t)
注:粗四氯化钛产品综合能耗计算范围从高钛渣到产出粗四氯化钛为止。
表4.5.3-3 粗四氯化钛精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kgce/t)
注:精四氯化钛产品综合能耗计算范围从粗四氯化钛到精四氯化钛产出为止,生产工艺采用矿物油除钒工艺。
表4.5.3-4 镁还原蒸馏工艺流程生产商品海绵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kgce/t)
注:综合能耗包括还原蒸馏和破碎包装两个工序的能源消耗。
4.5.4 高钛渣生产应采取下列节能措施:
1 高钛渣生产应采用密闭矿热电炉,应综合利用电炉煤气(烟气)的热能。副产品生铁应在炉前进行脱硫增碳处理。
2 钛渣矿热电炉宜采用自焙电极或炭素电极,还原剂应采用含碳大于80%的低灰分无烟煤。
3 钛渣矿热电炉的容量应大型化,氯化渣电炉容量应大于6300kV·A,酸溶性渣电炉容量应大于12500kV·A。
4 钛渣矿热电炉生产应采用计算机控制。
5 氯化渣产品应密封包装。
4.5.5 氯化生产粗四氯化钛应采取下列节能措施:
1 外购高钛渣宜采用袋装入库,富钛料及还原剂应存放于库房内。
2 还原剂煅后焦宜直接外购合格粒度。
3 氯化炉设计应大型化,炉型宜选择节能型的流态化氯化炉。
4 高钛渣原料二氧化钛含量应大于或等于90%,混合氯气的体积浓度应大于80%。
5 粗四氯化钛生产的还原剂应选择含灰分和挥发分均小于5%的煅后焦或石油焦。
6 粗四氯化钛泥浆应利用氯化炉内物料反应的余热进行回收处理。
7 淋洗四氯化钛的冷却介质,第一、二级应选择循环水,第三、四级应采用低温冷冻盐水。
8 混合料中含水应小于0.5%,当原料需要干燥时应分别进行。
4.5.6 粗四氯化钛精制应采取下列节能措施:
1 精制工艺宜选择矿物油除钒或铝粉除钒工艺。
2 粗四氯化钛的精馏应选择高效节能的设备。
3 四氯化钛的加热方式应选择直接加热的方式。
4 精馏后的四氯化钛宜直接进入下一级精馏的加热釜中。
5 分离出的高沸点氯化物应送氯化进行回收处理,不宜单独设置处理设施。
6 钒渣(泥浆)宜单独设置处理,其处理方法宜采用热进料和间接加热的干蒸法,也可返回氯化系统利用反应物料的余热进行处理。
4.5.7 还原蒸馏及破碎应采取下列节能措施:
1 还原蒸馏生产工艺应采用联合法工艺,炉子应大型化。
2 还原剂应采用加入熔体镁的方式,氯化镁应以熔体状态运往镁电解。
3 还原蒸馏的废真空泵油应进行回收或再生处理。
4 海绵钛的破碎应选择高效节能的剪切式破碎机。
5 氯化镁电解及粗镁的精炼节能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4节的规定。
4.5.8 新建厂和老企业的扩建和新建海绵钛冶金应采用计算机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