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法赤泥堆场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86-2014 建标库

3.6  监测设施

3.6.1  干法赤泥堆场应根据排放工艺、堆场等别、地形地质条件及地理环境的因素,设置安全和水质监测设施。三等及三等以上赤泥堆场应设置人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安全监测设施。

3.6.2  安全监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浆体干法赤泥堆场应监测浸润线深度、坝体位移;

    2  滤饼干法赤泥堆场应监测坝体位移。

3.6.3  浸润线监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山谷型、傍山型赤泥堆场浸润线测压点应沿坝轴线方向埋设在最大坝高及浸润线变化有代表性的部位,不宜少于3排。垂直坝轴线方向应能控制上游入渗点、中间点、初期坝及各级堆积坝坝顶、下游溢出点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位置,不宜少于4点。

    2  平地型赤泥堆场浸润线测压点的布置,每条坝不应少于2排,每排不宜少于3点。

3.6.4  坝体位移应进行水平位移及沉降监测,两种监测标点可设在同一标点桩上。标点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山谷型、傍山型赤泥堆场标点桩应布置在最大坝高处、设排水管处及地形地质变化较大的横断面上,监测断面不宜少于3个。每个横断面上标点不宜少于3个,布置在坝顶下游及马道外缘。各断面同位置标点宜在一条直线上。

    2  平地型赤泥堆场设置的变位监测设施,按地基及坝高情况布置每条坝监测横断面不宜少于2个。标点的间距,坝长小于300m时,宜取20m~100m;坝长大于300m时,宜取50m~200m;坝长大于1000m时,宜取100m~300m。

    3  工作基点应布置在便于对标点进行监测的岩石或坚实的土基上,也可增设校核基点。

3.6.5  干法赤泥堆场应定期监测回水水质及周边环境水体水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水水质监测可在回水池取样,重点监测pH值、悬浮物,碱含量以Na2O计。当发现回水水质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并采取处理措施。

    2  周边环境水体监测应在堆场下游布置监测井,在堆场上游设置对照井,并在堆场竣工前取得环境水体本底值。

    3  环境水体监测井应布置在与场址地下水存在水力联系的地下径流通道上,具体位置应由地勘单位经详细勘察确定。

    4  当发现环境水体水质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并采取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