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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有价金属【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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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对铅精矿、锌精矿】、混合铅锌精矿中】所含主金属外的【其他:有价元素应视其含量!的经济价值》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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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 铅:锌冶炼生产系统中】产出的各种烟—尘,、中间渣当返回生产!系统可回收有价金】属时:宜返回生产系统【;不宜返回生—。产系统的应开路处理!;暂难处理的应妥善!。保存或?外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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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湿】法,工艺产?出的含?铁浸出尾渣应视其】品位作为炼铁原【料或暂时《堆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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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废(污)水处理站!产,出的渣?宜返回?。生产:系统进?行有价?金属的回收》
—10.1.5 综!合回收项目应—与,主工艺装置同时【设计和?施工;条件具备时应!分阶段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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