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价金属回收
10.1 一般规定
10.1.1 对铅精矿、锌精矿、混合铅锌精矿中所含主金属外的其他有价元素,应视其含量的经济价值回收利用。
10.1.2 铅锌冶炼生产系统中产出的各种烟尘、中间渣,当返回生产系统可回收有价金属时,宜返回生产系统;不宜返回生产系统的,应开路处理;暂难处理的,应妥善保存或外售。
10.1.3 湿法工艺产出的含铁浸出尾渣,应视其品位作为炼铁原料或暂时堆存。
10.1.4 废(污)水处理站产出的渣,宜返回生产系统进行有价金属的回收。
10.1.5 综合回收项目应与主工艺装置同时设计和施工;条件具备时,应分阶段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