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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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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要求细水雾—灭,火系统产品和—。组成部件应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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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水雾灭火系统】及其:部件属于《消防专用《产品:质量把关至关—重要设计不得采用】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对于需要《经过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或组件需要!提供通过相应检验的!合格:报告;如不需要认】证的产品或》组件则要提供证明】其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应合?格检验报告或证明书!。
】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灭火效果离不开【火灾试验验证规范】要求供货商生产的】细水雾灭火系统【成套产?。品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产品、试验方【法等: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供货商》不仅要提供细水雾】。灭火装置的灭火试验!。测试报告而且要提供!相,应产品?的设:计性能参数》
3【。.1:.2 ?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在设计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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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危《险性与可《燃物的数量、—种类、位置及—分布、受遮挡的情】况,以及:空间特性和火灾【。蔓延扩大的可能【性等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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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对象的》环境:条件主要指保护【对象周围的通风或】对流情况、环境温度!、腐:。蚀度、洁净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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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喷头—的喷雾特性》主要是指喷头的雾滴!直径、流量系数、】雾化角、雾动—量等
《
3—.1.3《 本条规定了不】同应用场《所,的系统选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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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系,统,选型时主要考虑可】燃物种类、数量、】摆,放,位置及抑制或—扑灭防火的设—计目标等《因素闭式系》统主要?用于控制火灾—保,。护以可燃固体火灾】。为主的对象且—主要用于扑》救可燃固体表—面的火灾开式系统既!可用于抑制火灾也可!用,于扑灭火灾可用于】保护:多种类型火灾—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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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泵组系统种类繁【。多应用范围广可以】持续:灭火适合《长时间、持》续工作的场所—尤,其是涉及《人员保护或防护冷】却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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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瓶,组系统储《水量小难以》保证持续供水容易导!致灭:火失败故防》护区内设置闭—式系统时不应采用】瓶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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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为?了保证开式系统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时系:统喷放细水雾后【具有良好的窒—息效果?当系统启动时要避】免因空间的开—口而导致《细水雾流《失减少?环境对流的影响【对于不能关》闭,的开口要考虑在其】开口:处增设局部应—用喷头等补偿或等】。效分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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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细水雾雾《滴粒径小流动性【及弥散性良好—。容易受风的影响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系统保护的对象!通常为某一较大空间!内的某一《设备或局部空—间周围空间不受系统!保护因此灭》火时细水《雾受环?境对流气流》的,影,。响较大需要》结合:试验情况《限制环境风速以保证!系,统的灭火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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